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判处惩罚性赔偿
2022-04-06 08:57:36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吴婷 陈诺 | 点击量:8106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吴婷 陈诺)3月28日上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段某某补植复绿6.7亩,到期不补种则缴纳补植复绿费8.9万余元,支付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6万余元。该案为株洲市首次在破坏生态环境领域对当事人提出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
经查,2020年8月,段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林地用途,破坏当地国家2级公益林林地面积6.7亩,该违法行为导致山体岩石裸露、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功能受损。经鉴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主要服务功能损失为8000余元,按两倍基数计算,段某某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为1.6万余元。
通过检察官全面释法说理,段某某积极认错,主动缴纳赔偿金1.6万余元,承诺在6月30日前对破坏地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段某某积极认错、主动赔偿,依法对段某某作出上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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